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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其称为合作性争论(cumentation),在博弈论(gametheory)中可以称为两性之争(abattleofsexes):我们的最高目标是合作——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会一起打猎,因为除此之外我们没有可能成功。
但在合作的前提下,我们依然会产生争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自己对羚羊逃跑方向的判断是错误的,我们都不会希望说服对方;我们都接受没能说服他人但晚上吃到了羚羊肉,而不是说服了他人但晚上挨饿。
因此,我们的合作性中一个重要的维度是,我们都内隐地认同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应该有“最好”
的理由确定追逐的方向。
这才是合理的全部意义。
找到“最好”
的理由,就需要考虑塞拉斯(Sellars,1963)所说的“正确性和重要性的一般标准,是将‘我认为’和‘别人应该认为’联系起来”
。
由此,在联合或共同决策时,我们进行合作性争论的前提是,使用一个共同的标准用于度量哪一种理由是“最好的”
。
因此就出现了社会规范,以规范群体决策中的合作性争论。
例如,基于直接观察的理由比基于间接证据或传闻的理由好。
更深层和概念化的问题是,最初产生冲突意味着需要接受特定的“游戏规则”
,也就是群体关于合作性争论的社会规范。
这就是街头斗殴和拳击比赛的区别。
早期希腊人明确了在西方文化中最重要的辩论规范。
例如,无矛盾律争论者不能认为同一个观点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同一律争论者不能在争论过程中改变论点的特性。
在希腊人之前,我们也可以想象到,其他人会忽略那些认为同一个论点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个体,或者劝告他们应该理性地进行争论。
合作基础明确了它对推理的作用。
自然世界本身可能完全就是“是”
——羚羊在它们在的地方。
但是,通过文化渗透的交流过程,我们明确了“是”
的含义(在推理中使用塞拉斯的鼓动性短语),这个交流过程充满了应该(ought)。
现代思想家从社会文化的视角看待人类的思维,并认为其顶端是让事情清晰进入个体理性思维或推理中的各种人际过程的内化。
为了明确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来帮助接受者理解信息,交流者在实际开口说话之前,可能以内在对话(innerdialogue)的形式,模拟自己表达的方式,让他人能够更好地理解。
为了明确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来说服其他人,争论者会先模拟对手如何反驳自己的观点,并据此准备好相应的一系列对应的论据,这一过程同样可能以内在对话的形式进行。
正如布兰顿(Brandom,1994,pp.590-591)对这一过程的描述:“独白式推理(mon)的概念从对话式推理(dial)中衍生出来,并只能在其基础上加以理解。
对话推理注意的问题主要涉及不同背景的对话者从不同社会视角出发做出的评价。”
因此,在社会中至少内隐地认同这些人类推理的规范,而个体提供原因和理由也是为了说服“理性的个体”
(rationalperson)。
人类推理,包括自己进行的内部推理过程,完全是以一种集体规范性(colleativity)的形式进行的,个体根据群体规范的习俗和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有人将其称为“规范性自我管理”
(normativeself-governace)(Kaar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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