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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现代人类中,意图、逻辑运算和共同基础假设等都能够通过一套相对抽象和规范的共同语言习俗外显地表达出来。
由于语言习俗及其规范性,新的反馈过程不只出现在类人猿做出决策时监控自己不确定性的过程中,也不只出现在早期人类监控接收者理解的过程中,同样也出现在一个“客观地”
规范性思考的交流者,评价自己语言概念的过程中,像评价其他“客观地”
规范性思考的交流者一样。
结果是,现代人类不仅可以进行自我监控和对他人进行社会评价,同样可以进行完整规范的自我反思。
共同决策并给出理由
我们有必要探讨人类交流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谈话场景,其中包含了改变世界的人类思维过程,即共同决策。
想象一个典型的情境,如合作者或长老会议试图选择行动方案。
假设他们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有很多的行动方案都是可行的。
同时假设他们彼此独立且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只告诉他人做什么,而必须提出可能的行动方案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让我们从早期人类开始探讨这个问题。
由于早期人类合作者通常具有很多的共同基础,他们能够使用各种指示和打手势来内隐地说明原因。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到两个早期人类在追逐一只羚羊。
他们失去了猎物的踪迹,在一块空地上停了下来,需要决定接下来去哪里。
此时,一个人指向了地上的一些痕迹。
这些痕迹对猎人都很重要,因为在他们共同的文化基础中,这是羚羊留下的痕迹,可能正是他们追踪的那只羚羊。
这些痕迹的方向也同样重要,指明了羚羊可能逃跑的方向,这也是他们两人都知道的。
这个人的指示行为将其合作者的注意吸引到痕迹上,而其目标是让合作者与自己一起向这个特定方向继续追。
但他并没有指示羚羊逃跑的方向,而是指向了地面。
这名交流者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内隐的原因,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看那些痕迹,基于我们的共同文化背景,这些痕迹提示我们猎物可能逃跑的方向,并给我们追向这个方向的理由。
而接受者可能指示另一个不同的方向,他侦察到羚羊的子代躲在那边的灌木丛中,这是一个更好的理由追向这个方向。
但是这些原因都不是外显的,所以并不是我们所谓的推理思维。
这只是一个开始。
随着现代人类和他们具有的习俗性语言交流的出现,我们开始具备了真正的推理能力。
“推理”
意味着不仅思考某些事情,同时以符合习俗的方式向自己或他人说明自己之所以这样思考的原因。
这与传统观点是冲突的,传统观点认为人类推理是个人的事情。
梅西埃和斯佩内尔(Mercier&Sperber,2011)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们重新界定了交流和对话中的推理过程,尤其是在议论文中个体需要向他人明确说明自己相信某事的原因。
其基本的观点是:当一名交流者告诉接受者某些事的时候,她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自己,一般来说她也会被相信(基于相互合作假设)。
但有时候,接受者并没有足够的信任(由于各种原因),因此交流者需要给出针对该陈述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给出原因是要试图说服他人。
很多研究证据表明,推理的主要功能是说服他人。
例如,人们倾向于寻找支持性而非证伪性证据(验证性偏差)。
因此,说服他人对个人的适应性是有益的,可见人们使用推理能力是为了说服他人,而不是为了追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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