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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每一笔收入都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是“合法”
的,而不是让监督机关去寻找证明其“非法”
的证据。
既然是灰色收入,别人又到哪里去找证据呢?
说到这里,就有一条措施要跟上去了,那就是对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哪些合法,哪些非法。
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就好像考卷根本没有标准答案,又怎么去“打分”
呢?除此以外还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要堵塞现行法律漏洞。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灰色收入在刑法中叫“不明来源财产”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并没有具体量刑标准,并且最高刑期也只有5年,这就是一个巨大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官员钻空子。
例如,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另有357万多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港币(合计约500万元人民币)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却只判刑4年!
谁都知道,无论从性质还是数额上说,后者要比前者严重得多,所以这种判决很难服众,连法官也不服气。
正因有这种漏洞,所以犯罪分子一定会一口咬定说“不知道”
,从而把贪污受贿所得归入“不明来源财产”
。
这样既保护了行贿者,又减轻了自己的刑罚[3]。
怎么办?很简单,学学新加坡的做法就行了——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当公务员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作贪污处理!
这样一来还有个好处,那就是会有更多腐败分子被顺藤摸瓜牵进来。
第二节 严格限制党政公务开支
灰色收入的类型多种多样,但灰色收入较高的群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公务员,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所以别人有求于他,这样“权”
就可能变成“钱”
;同时,他们也“有权”
自己给自己发放各种不能对外人道的所谓“津贴”
、“补贴”
、“辛苦费”
、“车改费”
等,把“权”
变成“钱”
。
二是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收受各种“好处费”
、“交际费”
、“车马费”
等,变相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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