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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点来看,他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神职人员求诸《圣经》指引,检察官依《六法全书》做出判断。
樱田事务官也抱持着相同的态度,但他受检察官指派实际参与侦查,比检察官更直接接触相关人等。
他和警方的调查人员站在第一线上面对加害者、受害者和证人,检察官则是在检阅记录过后,才开始进行审讯。
案子进行到这个阶段,翻供的情形屡见不鲜。
供述者得到时间整理思绪,得以在冷静的状态下提供正确的陈述,另一方面,翻供也有可能是为脱罪而做出伪证。
初步侦查时,所见到的人性,暴躁、亢奋、憎恶、恐惧等态度,在接受检察官侦讯时,不是不再明显,就是完全消失。
调查人员认为检方只是就过滤后的“事实”
进行调查,只能试图从调查记录找出事实真相,无法实地了解他们所见到的现场状况。
听取供述不应单就言语层面理解其表面含意。
一般听取报告时,或许只需了解报告者的言下之意即可,然而,听取供述是要由供述当中发掘供述者过去的实际经验,并且探其根本,因此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
但是,观察力再敏锐,也不可将供述者视为传达神明指示的巫女。
且供述者对其谈话内容具有强大的支配能力,容易引人受骗。
(毛利与一《自由心证论》)
需如此谨慎以对的供述,常是初步侦查时所获得的“真实无伪”
的记录。
“我对警方的案件记录一向兴趣深厚,坚决反对草率审阅了事。
“警方提出的报告常被认为不具证据能力,但起初检视案件背景时,却能从其中就深度及广度获得最详尽的说明,进而发现新线索,由各种角度了解案件背景。
我在此推荐一个检阅证据(记录文件)的方法,那就是再三反复阅读,不需专注于任何疑点,也不需预设调查立场,只是单纯就内容一遍又一遍重新审阅,自会有所发现。
‘读书百遍意自通’正是指称此种情形的金玉良言。
(三宅正太郎《论审判》。
)
三宅前大审院[1]法官独具慧眼,拥护警方报告书中的缜密性,并试图透过警方的详细记载,了解调查开始时,接受调查者所展现出的人性。
法官明白审判记录在过程中已经过多次筛选,也为这一点深感焦虑。
然而,光靠这些记录并不足以深究人真正的心理。
如同《六法全书》依项目分门别类,“犯罪事实”
也是单从概念区分类型。
因此出现了以下忠告:
我建议在撰写供述记录时,可参考一流作家的小说。
作家笔下对主角及各登场人物的行动、对话以及心理皆有栩栩如生的描写,犹如目睹人与人之间纠葛的爱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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