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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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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鸦片战争之后二十年,中国没有善待五口通商带来的机遇,没有下功夫引导中国利用这个机会实现产业转型,将农业文明转轨到工业文明;也没有利用五口通商机会去耐心引导消费,培育市场,培育中国人新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
中国在经历了战争短暂的痛苦后,很快重回宁静与安逸,重新享受农业文明的好处。
根据《江宁条约》《虎门条约》,所谓“治外法权”
,就是在五口或中国内地外国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国法律进行约束和制裁,而是交给英国法庭,运用英国法律量刑治罪。
这个规定后来被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教科书视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条约,以为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
这些愤怒从后世观点看当然可以理解,但实在说来,这种愤怒只是后来者的愤怒,并不代表当时人的心情。
相反,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中国人虽然见过不少外国人,不论在宫廷,还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远乡村,外国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并不少见,西洋人与中国人也并不总是处在冲突状态。
但是,怎样管理这些在中国的西洋人,中国政府似乎并没有想好,他们不是愿意让渡自己的司法权,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这项权力。
他们能想到的简单办法就是古代中国的“以夷制夷”
,让洋人自己管理自己,总比让中国人去管理更省心。
至于那个一直被后世中国人视为不平等的“协议关税”
,其实与“治外法权”
同等性质,同一个原因。
都是因为清政府不懂国际经贸又图省心,所以就主动放弃了这些权力。
参与《江宁条约》《虎门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并非等闲之辈,他们不仅有着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丰富经历,而且深知中国体制之弊与体制之优。
他们还深知鸦片战争之前广东地方政府与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发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他们一直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
他们真诚希望英国人同意用一个具有包干性质的固定税率去反制地方政府、强势官员的胡作非为。
他们想到了协议关税,因为这种方式最方便最省心,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无误地写在条约里,中外双方因此减少了冲突和争执,地方政府和官吏,不论怎样强势,也没有办法额外加税。
这既是一个关税包干、财政包干的笨办法,但在这些制度设计者看来,一举数得,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因此减少,新税则的“值百抽五”
在事实上比先前的税率略有提高。
又因为有了这个数额、比例的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强势官员无计可施,不能税上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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