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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时君亡国破,犹不忘区区之旧隙。
怨毒之于人,有若是者,诚可畏哉!
钱、周两人之是非本末,于此姑不置论,唯略举牧斋平生胸中恩怨及苦乐,形诸文字,间接关涉儿女私情者如此,聊见明末士大夫风习之一斑也。
牧斋于崇祯十四年三月初八日浴黄山下汤池,寄诗河东君,得其心许之和章。
但诗简往返,颇需时日,牧斋是否由黄山还家,中途经过杭州时,得诵河东君所和之诗,已无确证,不必多论。
若一检《有美诗》如“东山约已坚”
之语,则知河东君固与牧斋已有宿约,惟尚未决定何时履行耳。
牧斋本欲及早完成此事,过钓台时,复得玉绳再召入相之讯,更宜如前所言,火急遄返虞山,筹备合卺之大礼矣。
据陈氏《二十史朔闰表》,崇祯十四年三月小尽,并《三子合稿》五卧子所作《孟夏一日遇钱牧斋宗伯于禾城(五律)二首》,(《陈忠裕全集》一四《三子诗稿》此诗题多“夜谈时事”
四字。
)则知牧斋自钓台至禾城,至多不过历时五日,以当时水道交通言之,其归程之迅速,与平日游赏湖山、随处停留者,大不相同。
牧斋返虞山家中,当在四月上旬。
计至六月七日,约为二月之时间。
此二月之时间,当即顾云美《河东君传》所云“宗伯使客构之乃出”
者。
推测河东君所以顾虑迟疑之故,当为嫡庶之分。
此问题一在社会礼节,若稍通融,可逃纠察;一在国家法律,不容含混,致违制度。
其实两者之间,互有关系。
检《明史》二六五《倪元璐传》云:
〔崇祯〕八年,迁国子祭酒。
元璐雅负时望,位渐通显,帝意向之,深为〔温〕体仁所忌。
一日,帝手书其名下阁,令以履历进,体仁益恐。
会诚意伯刘孔昭谋掌戎政,体仁饵孔昭,使攻元璐,言其妻陈尚存,而妾王冒继配复封,败礼乱法。
诏下吏部核奏。
其同里尚书姜逢元,侍郎王业浩、刘宗周及其从兄御史元珙,咸言陈氏以过被出,继娶王,非妾。
体仁意沮。
会部议行抚按勘奏,即拟旨云:“《登科录》二氏并列,罪迹显然,何待行勘?”
遂落职闲住。
(寅恪案:黄宗羲《思旧录》“倪元璐”
条云:“〔先生〕又请毁《〔三朝〕要典》,以为魏氏之私书。
孙之獬抱《要典》而哭于朝,不能夺也。
未几而许重熙之《五陵注略》出,其中有碍于诚意伯刘孔昭之祖父。
时先生为司成,孔昭嘱毁其板,先生不听。
孔昭遂以出妇诘先生去位。”
可供参考。
)
谈迁《枣林杂俎仁集·逸典》“阮大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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