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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云:“杲等读圣人之书,明讨贼之义。
事出公论,言与愤俱,但知为国除奸,不惜以身贾祸。”
大铖饮恨刺骨,而东林复社之仇,在必报矣。
寅恪案:子方乃东林党魁顾宪成之孙,其作《攻魏檄》《防乱揭》及《号忠檄》等尤足见其为人之激烈好名,斯固明季书生本色,不足异也。
又,冒襄辑《同人集》四载范景文《与冒辟疆书三通》,其第一通略云:
不佞待罪留都,膺兹重寄,适当南北交讧,殚心竭虑,无能特效一筹,惟是侧席求贤,日冀匡时抱略之君子共为商榷,以济时艰。
昨承枉重(踵?),正为止生倡义勤王,与渔仲即商遗(遣?)发。
明晨报谒,以订久要,惟门下倾吐抱膝之筹,俾不佞借力高贤,救兹孔棘,真海内之光也。
寅恪案:质公之书当作于崇祯十年至十二年四月范氏任南京兵部尚书时(见《国榷》卷首之三《部院表上》“南京兵部尚书”
栏),或即辟疆于崇祯十二年初夏至金陵应乡试之际耶?(见《影梅庵忆语》“己卯夏,应试白门”
之语。
)“渔仲”
即刘履丁之字,俟后论之。
“止生”
即茅元仪之字。
《初学集》一七《移居诗集·茅止生挽词十首》之五云:
一番下吏一勤王,抵死终然足不僵。
落得奴酋也干笑,中华有此白痴郎。
质公书中所言,可与牧斋挽茅氏诗相证。
此诗作于崇祯十三年庚辰,虽在道邻驰书约牧斋勤王之前,然亦可知江左南都诸书生名士如茅元仪、顾杲辈,皆先后有勤王之议也。
故特附记于此,以见当时风气之一斑耳。
其四云:
寅恪案:沈廷扬上疏请任牧斋为登莱巡抚,以水师攻清事,前已详引,兹不复述。
至此诗结语所用韦执谊事,已见钱遵王《注》中,亦可不赘。
但有可笑者,《牧斋遗事》略云:
乙酉五月之变,柳夫人劝牧翁曰:“是宜取义全大节,以副盛名。”
牧翁有难色。
后牧斋偕柳游拂水山庄,见石涧流泉澄洁可爱。
牧斋欲濯足其中,而不胜前却。
柳笑曰:“此沟渠水,岂秦淮河耶?”
牧翁有恧容。
其五略云:
寅恪案:《有学集》二八《明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天津慈溪冯公墓志铭》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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