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久久文学】地址:https://www.jjwxx.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据此,理论界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我们对未成年人自首问题的研究,也将遵循这种分类展开阐述。
因为《刑法》第67条、第68条对自首的规定过于原则,为方便司法实践,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了自首的规定。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法发[2010]60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的认定标准。
下面,我们将根据自首的这些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问题分别展开论述。
1.未成年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未成年人构成一般自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根据《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了7种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4种情形,并设立了兜底条款。
这些情形包括: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⑧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⑩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一是可疑型自首。
根据《意见》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根据《意见》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三是亲属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情形。
根据《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动投案”
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认定“自动投案”
不能与未成年人投案的动机与目的相挂钩。
因为任何投案都必然基于一定的原因,但不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于什么样的投案动机与目的,只要是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投案,就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
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解释》第1条第2项和《意见》第2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