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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实供述”
的认定,可以参照上文“未成年人自首制度研究”
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相关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3.未成年人坦白与自首的区分
坦白与自首的相同之处:(1)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二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3)二者都是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4)二者都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坦白与自首的区别在于:(1)归案方式不同。
坦白的犯罪人是被动归案;自首的犯罪人是主动投案。
(2)交代的罪行不同。
坦白交代的是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犯罪;自首交代的罪行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未被发觉的罪行,如果是准自首,则交代的罪行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
(3)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悔改的时间及程度不同。
一般说来,坦白的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消极,认罪时间晚,悔罪悔改的程度也较自首的犯罪人低;自首的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认罪时间早,悔罪悔改的程度较高。
(4)人身危险性不同。
坦白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自首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
(5)从宽幅度不同。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样的情形下,自首比坦白从宽的幅度要大。
4.未成年人坦白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坦白从宽有从轻和减轻两个幅度,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从宽幅度。
(1)从轻处罚的选择适用。
原则上,只要犯罪人构成坦白,就要从轻处罚。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或者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人;没有真诚悔罪表现,企图利用坦白来逃避严厉惩罚的;人身危险性大,在羁押期间违反监管秩序,表现不好的;适用从轻处罚难以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其他情形。
(2)减轻处罚的选择适用。
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才可以考虑适用减轻处罚。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减轻处罚。
如果因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罪行从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的,可能构成立功,不能认定为坦白,也不能适用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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