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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标准局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发挥重要作用
英国的教育标准局是独立负责督导职能的非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
对托幼机构进行管理和督导可以说是教育标准局新近拓展的工作之一。
依据《2000年保育标准法》(dardsAct2000)的规定,教育标准局从2001年起开始负责英格兰所有托幼机构的注册和督导工作,从而取代了地方当局对于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督导职能。
为更好地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减少官僚主义,教育标准局在原有注册框架的基础上引入了早期基础阶段注册,从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整合了保育和教育督导。
(三)地方层面:强调多方合作,整合儿童服务相关内容
在地方层面,英国地方教育机关注重多方合作,与私营部门、自愿团体或其他公共团体合作履行职能。
近年来,地方当局在强调多方合作的同时,将同儿童服务相关的职能进行整合,并通过“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报告、统辖、合作和检查程序”
来提高工作有效性,以确保儿童五大发展目标的达成。
可以说,地方当局逐渐在英国学前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开始以战略性的领导者角色,统领着当地早期教育和其他儿童服务。
(四)相关部门:致力于提供整合式服务,加强合作与协调
随着学前教育的价值被不断挖掘,功能不断深入,英国也有更多政府部门共同合作,致力于为幼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未来英国必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整多部门的合作,以便构建全面整合的学前儿童服务体系。
(五)督导与评价:遵守质量框架体系,全面整合保教服务
1.统整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国家标准
21世纪初,英国在政治和管理上初步完成了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的整合,由于历史发展原因,英国仍存在多个涉及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国家标准。
随着整合保育和教育服务这一理念的逐步深入,建构起一个针对0~5岁儿童发展且整合保育和早期教育的统一框架成大势所趋。
经过多方的努力,《儿童早期基础阶段》(EarlyYearsFoundationStage,EYFS)应运而生。
2.学前教育机构遵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注册
在建立EYFS、将以往的多种标准整合为一的同时,英国的托幼机构注册和督导改革也同步大力推进。
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面向0~5岁儿童服务机构注册和督导工作的标准和执行准则,并将EYFS作为注册、督导和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
3.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和质量评价以督导框架为准则
从2008年9月起,英国教育标准局在《儿童早期基础阶段》的基础上,引入了一套新的督导框架。
新的框架整合了早期学习和保育督导,并依据《2006年儿童保育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提供儿童早期服务的“确保开端”
儿童中心、学校、私立机构、志愿团体和独立学校进行了评价。
四、英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英国基础教育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而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方面,地方政府负有重要责任。
[4]在学前教育领域,英国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占主要地位,主要通过专项拨款形式给予,强大的财政投入成为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坚实后盾。
(一)投入类型:政府的财政性投入与其他渠道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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