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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以荒唐地嬉戏,也可以无思无想、无忧无虑地生活,或者也可以反抗,当然有不同性质的反抗。
总之,我们不是什么都可以做吗?
加缪对“上帝死了”
的描述见于他的“荒谬哲学”
,而他对“人是否什么都可以做”
的回答见于他的“反抗哲学”
。
他的回答是,不,不是什么都可以做,至少有一件事不可以做,那就是不可杀人。
不仅不可个人杀人,更不可集体杀人。
不仅不可情欲杀人、**杀人(那是刑法所禁止的);也不可逻辑杀人、意识形态杀人(那却常常得到人们的意识形态、信仰的鼓励和支持);甚至也不可“司法杀人”
(亦即死刑)。
他的大部分小说、戏剧、散文、政论、哲学作品几乎都是在讲这一道理、这一呼吁:“不可杀人。”
有关世界的荒谬性、偶然性的思想并不是加缪全然独特的,而是他和时代共享的一个思想,是不仅他和存在主义共享的一个思想,也是他和“现代”
共享的一个思想。
虽然在各自那里表现的形式有不同,有关“不可杀人的反抗”
的思想才更多地显出他的特色。
借用桑塔格的一个划分,前者是类似“情人”
的思想;后者则是类似“丈夫”
的思想。
而我们这个时代的作者大都想当“情人”
而不想做“丈夫”
。
然而,在加缪的荒谬哲学和反抗哲学之间,是否有一种逻辑或者非逻辑的必然联系呢,在世界之荒谬、无根据和人类行为之正当根据之间,是否还可以有一种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完全偶然、可以分开的,还是这两者之间的确有一种也许是非逻辑的,但是仍然深刻的精神联系?这些问题在加缪那里还是不明确的,确凿的是,加缪的全部创作是对陀思托耶夫斯基提出这一问题的一个尝试性回答:“如果上帝死了,人是否什么都可以做?”
加缪认为是不可以的。
这一否定的回答出自道德的理由。
人在道德上有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并不是说人要高尚仁爱或拘泥细节,加缪坚持着一种道德的底线,即人不可杀人。
这一思想看来是极其简单甚至肤浅、稀薄(thin)的,但正如沃尔泽所言,它又是“深得要领的”
。
人所造成的、人为的死人有个人的杀人,也有集体的杀人。
个别人的杀人虽然在任何社会里都会发生,但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合法的(个人生命处在直接威胁中的自卫杀人不在此列)。
而以集体名义的杀人则可能成为“合法的”
,其中最大规模的“合法杀人”
就是战争,尤其是国家之间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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