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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最主要的西方强国在与中国签署条约的本国文字条约文本中,有时干脆就直接将“大清”
二字译成a。
如前面提到的中英《南京条约》的英文本里,大清皇帝的对应词就写作emperorofa;大清国也直接写作eseempire(明末西方传教士来华之后,在中西交往的文书里,以a、a等来对译“中国”
或“大清”
,已成为习惯)。
可见在当时的英国人看来,“大清”
和“中国”
根本上就是对等的、可以互换的。
美国和法国等的使用,也是如此。
这就像一个中国传统士大夫,除了有“名”
,往往还有“字”
和“号”
,可以用在不同场合一样。
谁说一个国家就只能有一个名字?在那个特定时代,在与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打交道的过程中,具体的王朝国家名称与历代的通称“中国或中华”
两者并用,是极其自然的。
不仅中国如此自称,当时的欧美政府对这两个名称的“对等性”
及其并列使用,也非常了解和理解,运用起来已然相当自觉和熟练。
为了更加明确地论定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再以1868年《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又称《蒲安臣条约》)中首次涉及中外“国籍”
问题的条款文字,来进一步加以说明,因为现代“国籍”
问题通常都与“国名”
称谓紧密相关。
该条约汉文版的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除彼此自愿往来外,如有美国及中国人将中国人带往美国,或运于别国,若中国及美国人将美国人勉强带往中国,或运于别国,均照例治罪”
;“美国人民前往中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中国总须按照相待最优之国所得经历、常住之利益,俾美国人一体均沾;中国人至美国……俾中国人一体均沾。
惟美国人在中国者,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中国人民;中国人在美国者,亦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美国人民”
。
表面上,该条约还将中国视为现代独立主权国看待,反复强调“中国辖境”
的主权地位,以及彼此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互与留学优待等权利。
别有意味的是,为了显示其有别于其他西方列强,美国一方还在条约第八条中特别表示:“凡无故干预代谋别国内治之事,美国向不以为然。
至于中国之内治,美国声明并无干预之权及催问之意……总由中国皇帝自主,酌度办理。”
[19]该条约的英文版,无论是“大清大皇帝”
还是“中国大皇帝”
,一律都译成emperorofa,完全不加区分。
1869年,特别看重《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在中美关系史上之重要地位的美国传教士倪维斯(JohnLivingstonNevius),特将该条约作为附录收进其英文名著《中国与中国人》一书中。
同时,该书关于中国的国名部分明确告诉其国内的美国人:“中国人讲起自己的国名,最常用的是‘中国’(iddleKingdom;另一个名字是‘中华国’(gHua-Kwoh)MiddleFldom……此外,统治王朝的各朝代名称也经常被用,比如目前就又称作‘大清国’(TaTsing-Kwoh)。”
[20]可见,当年美国人对于中国的王朝名和历朝通称国名的混用一点,就已然十分清楚。
不仅如此,他们在与中国打交道的过程中,相应地或称中国为empire(帝国),或称中国为nation(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也并不统一,且不特别在意分辨其彼此国家的政治体制之性质,尽管在英文条约中,他们有时会将“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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