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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即Nation,为人种学上之语,本于腊丁语之Nascor,所以示生产血族等之关系也。
至于近世,普通皆以之为政治学上之用语。
英法美之公法学者,滥用尤甚。
惟德意志学者,特从而区别之。
凡近于人种学上之语义,则用Nation;其于政治学上,则用他语。
吾中国则更以民族种族混用,而益为棼乱。
夫民族之意义,果以如何之标准定之乎?言人人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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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作者特介绍了关于“民族”
的四种理解:一是以同一人种为民族之特征;二是以同一言语为民族之特征;三是以住同一地域为民族之特征。
对于以上三种理解,作者均指出了其不足,而比较认同第四种理解:“即人类社会于人种、言语、宗教、历史、政治、法律、经济、习惯、思想等,有多少之共同基础,而自觉为一体者也。”
作者强调,此一理解中“其民族之要件,则为复数,故亦曰复数要素说”
,它的特色有三:(1)主观之要素与客观之要素均包含在内;(2)不限定客观之要素;(3)它实际上将其看作是一种“社会之观念”
。
作者进一步解释说,由此观之,“民族”
比人们常与之混用的“种族”
,意义范围要更为宽广,种族“必出于同一之祖先而有血统之关系者也”
,而“民族”
则不一定。
在最初的时候,或者说“溯其语源,则民族与种类,诚不免于混淆耳”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血族因移住、征服、婚姻等而渐次混同”
,其重要性也相应日益衰减,故种族问题逐渐被民族问题所取代。
不过,作者虽然趋向于从一种“文化和社会”
共同体的意义角度来把握“民族”
的本质,认为“民族”
与“国家”
的关系有多种,但同时却也强调多民族国家要想维持政治上有力的统一,“不可不依于同化之作用,否则即反乎国家之同一的性质,况当国际竞争激烈之时,必易暴露其弱点,此诚政治家不可不讨论之问题也”
。
这就把民族与国家认同的政治维度不自觉地彰显出来。
“民族同化”
,在作者陈敬第看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势力同等之诸民族同化为一新民族”
;二是“少数征服者为非常优势而使其他同化”
;三是“少数征服者被同化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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