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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
的观点“正合乎现代民族学者所采民族分类的标的”
。
因为“民族与种族,虽然相关,但不容相混。
前者是文化的融合,而由于社群的团结;后者是体质的联系,而由于血统的遗传”
。
种族是“天然的,是有史以来生成的”
;民族则是“人为的,是在历史的过程中由人类的思想、感情、意志造成的,是经过长时期的努力获得的”
。
他还指出:“一个种族可以分裂为几个民族,一个民族也可以包含几个种族。
我国民族乃是经过几千年,融合古今来好些个种族,及其思想、感情、意志而成。
本文所称的中华民族,即指此义。”
在芮逸夫看来,“中华国家”
“中华民族”
和“中华国族”
虽然是“三位一体”
,但彼此之间又是各有分际:“和种族为生物学及人种学上的名词一样,民族为社会学及民族学或文化学上的名词,国家为政治学及法律学上的名词。
换句话说,即由社会的及文化的观点来说,应称中华民族;由政治的及法律的观点来说,应称中华国家;而中华国族则为兼由社会的、文化的,及政治的、法律的种种观点而称说的名词。
所以中华国族的第一义,我们可以省作中华国家和中华民族联成的一个复合词的简称解。”
[113]由此出发,他将“中华国族”
具体析成四义,即“地域的中华国族”
,“人种的中华国族”
,“语言的中华国族”
和“文化的中华国族”
,并一一解析了其内涵。
在讨论“文化的中华国族”
的时候,芮逸夫特别提到,全国各地风俗习惯大同小异,“只有蒙古、西藏、新疆,差异稍大,然其化而为大同小异,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
在强调“一个种族可以分裂为几个民族,一个民族也可以包含几个种族”
这一点上,他与人类学家吴文藻等的认知颇有相似之处,但芮此文只称各民族为“种族”
或“族类”
,并主张中国国内各族文化应不断融合,认为“中华民族”
的概念,与千年混成的“中华国族”
之文化层面的内涵一致;而“中华国族”
之所以不断壮大,恰得益于本民族“中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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