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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
在这点上,他基本接受了孙中山的汉族中心观和“同化融合”
说,与其顶头上司傅斯年的观点大体保持一致,至少不与之直接冲突。
他明确表示,今后国人必须“赓续祖先的遗业来创新,来求进步,就国族的融合一端来说,祖先之业已经给我们做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了,其余不足百分之五的支派,不容讳言,尚有待于进一步的融合,这进一步融合的责任,我们就应该负起来”
。
具体而言,就是应该对这些“支派”
进行扶植,“使他们达到现代的文化水准,同进于文明之域。
扶植之道,首先要把我们的优越的文化,统一的文字,普及于各支各组各族的国民,使他们都有‘同声之应’、‘同气之求’,且得‘同文之便’。
本着我们的祖先传来的‘中庸之道’,配合着‘三民主义’,使他们心悦情愿地向心同化”
。
[115]
这里,或许值得注意的还有芮逸夫如何称谓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问题。
1942—1946年间,芮氏在构筑“中华国族”
说的时候,不妨说采取了一种含糊其辞的回避态度。
如果按照其所信服的民族学或人类学见解之内在逻辑,既然视“民族”
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之群体,那么各少数民族便依然可称之为“民族”
。
在这点上,他当时应该说是有所顾虑,故而前后难免有所矛盾,而宁愿在“种族”
意义上谈论各族。
1942年前他称国内少数民族为“民族”
自不待言,此后他虽多从“种族”
角度加以谈论,却也仍有保留称其为“民族”
的时候,如1943年,他发表《西南民族的语言问题》一文时,就仍称西南少数民族为“民族”
,由此可见其矛盾心态。
直到确认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
的《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之后,芮逸夫才最终克服这种矛盾,明确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
而不再改变。
在1947年9月发表的《行宪与边民》一文中,他明确写道:“本文所称的边民,是指全国的边疆各民族,也就是全国的边疆国民。
所以称他们为民族,只是说他们各有其文化的特征。
我们知道,中华国族的文化是凝聚多数特征而成的。
概括地说,边民的特征是:口操非汉语,写读非汉文,或没有文字,信仰某一种宗教,或仅保存原始的灵气信仰……在这个边民的含义之下,蒙古和西藏两族也是包括在内的。”
[116]
这样,芮逸夫的“中华国族”
论就与承认国内少数民族为“民族”
的那种“中华民族”
论完全统一了起来,且此后不再有大的变化,即认为中华国族是由中华国家和中华民族合构而成的混合体,而中华民族之下暂时还存在各个分支民族。
“国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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