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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意识到这一概括不足的缘故,在该书以后通论东西方民族认同的共同特征部分时,他对此表述又不得不有所调整。
如在该书的最后总结一章中他就指出:“民族及其认同的结构非常复杂,包含一些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如族群或族裔(ethnic)、文化、领土、经济和法律政治诸方面。”
与此相应,他还将前面所提到的四个特征改换成五个,除把原有的第二和第三两个特征加以合并外,又增加了反映传统族群(或族裔)历史因素和经济特征两方面的内容。
这五个特征分别为:(1)历史形成的领土;(2)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3)共同流行的大众文化;(4)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5)共同的经济。
[6]
史密斯的这一调整并非是不经意的,特别是他对与“族群或族裔”
因素相对应的“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
内容的补充,更是如此。
在本书后面的其他部分,他还曾反复说明,“民族”
在概念上实包含了两组特征,一组是“公民的”
和“领土的”
,另一组是“族群与血缘谱系的(genealogical),并认为在实际社会的个案中,这两个维度的内容总是以不同的比例混合在一起,有的情况是第一组比较重,有的情况则是第二组比较重。
他甚至还以法国为例,说明即便在同一个“民族”
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有时强调“公民的”
和“领土的”
因素,有时又强调“血缘族裔的”
和“文化的”
因素的复杂情形。
[7]可见在他看来,“血缘族裔的”
和“文化的”
因素,无论如何也是构成现代“民族”
及其认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便在他所谓的“公民的民族模式”
中,也不例外。
也就是说,在东西方的现代“民族”
及其认同之中,并不是其基本构成因素有什么不同,而只不过是这些因素的实际组合方式即“具体比例”
有所差异罢了。
笔者以为,史密斯调整后的概括应当说更为可取,也更能揭示西方现代民族的真实特征。
可惜,在他那里,这种对现代民族各因素间不同“组合方式”
的复杂分析法,并没有能够贯彻到底。
实际上,即便孤立地称西方现代意义的“民族”
为“单一的政治共同体”
也是明显不够的,因为它同时也未尝不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认同的共同体,或至少是带有同一性文化认同因素的共同体。
如果说前者彰显的是它有别于传统族群、族类或族裔的现代性政治品格,那么,后者则表明的是其与传统族群或族裔相联系,即与之相因相续同时也发生过现代变革的历史文化内涵。
任何一个现代“民族”
(nation),如果缺少了以上两个方面内涵的立体融合,都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不可否认,在这两方面因素构成的现代西方“民族”
认同模式中,“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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