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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清楚地看到了两种模式之间的相对性,即彼此的各种构成要素总体相似、只是组合方式和“比例”
存在差别而已。
不过细究起来,其有关的具体分析仍不免失之于简单化和机械化。
比如,在史密斯看来,作为亚洲国家的中国,其民族及其认同特性明确属于“族群的民族模式”
,这一模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对领土的认同;二是在情感上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三是对本土文化的重视超过法律。
[14]此种概括是否适于整个亚洲和东欧各国的具体情况,可暂置不论,单就近代中国“中华民族”
观念及其认同根据而言,就很难说完全符合事实。
其简单化和机械化之弊,从史密斯将“血统”
与“领土”
、“文化”
与“法律”
简单对应甚至对立起来考虑问题的思路一点,即可了然。
实际上,对于秉持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人们来说,其心目中对“领土”
与“血统”
,“文化”
与“法律”
的关注程度,究竟何者为高,也就是说哪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没法给予简单化判断和回答的。
清末民国时期,传播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人们本身,既有持“公民民族模式”
的民族概念者,也有持“族群的民族模式”
的民族概念者,难以一概而论。
与其像史密斯那样,将他们心中的民族概念笼统归结为所谓“族群的民族模式”
,还不如将其视为上述两种模式的民族概念彼此互动、复杂影响的混合产物更加恰当,也更为符合历史真实。
一方面,揆诸当时社会上广泛流行和运用的中文“民族”
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它们的确都是在人类学意义上被使用,也就是说,不少人从理论上接受了人类学和民族学有关知识和价值的理念,认可历史文化因素在民族构成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这也是国人愿称各民族为“民族”
的原因。
此种认知结果,在清末民国时期是极其自然的,因为它完全符合中国传统族类认同观的精神。
换言之,这一层面的民族含义,其实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族类观的延续和直接影响。
但另一方面,近代中国人“民族”
概念的实际运用,又没有局限在历史文化的层面,而是同时实现了超越,引入了共同体成员平等的国民和公民政治身份的内涵并将其置于基础性地位,笔者所谓现代民族概念在中国得以形成,正是此义。
换言之,表面上看,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
认知,与强调民族成员为平等“国民”
或“公民”
身份的西方现代民族概念认知,似乎构成分歧乃至对立,但在近代中国人的实际运用中,却又并非如此简单。
那些传播“中华民族”
整体观念者,有的可以说是纯粹的现代政治民族论者,有的不妨说仍是主要秉持传统的民族概念或人类学民族概念的人,而后者可能同时接受对国内族群也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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