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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等对话,达成师生精神世界的敞亮,完满人格的生成,人性智慧的显发,独特个性的塑造。
——[苏]苏霍姆林斯基.引自余文森,等.有效教学的案例与故事[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1:193.
(三)教学伦理的实现保障
教学伦理是指不管是教学意向的确立还是师生双边互动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符合特定文化体系中伦理规范的要求,采取一种在道德上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
这使得教学区别于“教唆”
,强**学不仅是一个知识传递的过程,更是一个价值引导的过程。
在以往的教学研究中,人们往往关注教学的认识论特征,忽视教学的伦理性特征,但现在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教学的伦理性。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教学伦理的保障和实现是衡量“好”
的教学的核心标准。
因为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曾说,“我不承认有任何‘无教育的教学’”
,教学必然具有教育性。
教学的教育性主要体现为教学对学生价值方向的引领,即引导学生“崇善”
“向善”
。
或者更简单地说,教学的教育性主要体现为教学的伦理性。
在教学的伦理性问题上,一直都存在一种悖论:不道德(“善”
)的教学行为却能够产生善的结果。
如经常有老师认为,教学过程中打骂学生是为了学生好。
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学生是在教师的打骂声中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15]。
但是,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到底符不符合教学伦理性的要求呢?这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伦理观去考察。
功利主义的伦理观认为,一种行为之所以是善的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带来的预期或实际结果是善的或有用的;康德的实践伦理观则认为,一种行为之所以是善的行为,并不是因为这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善的或有用的结果,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的“善良意志”
[16]。
这种善良意志构成了人们行为的“绝对律令”
,是一切善的根基和源泉。
显然,从不同的伦理观出发我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教学伦理性的标准究竟何在?
我们认为,人们对伦理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尽管在当下不同伦理认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依然不断,但是伦理必须要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发展背景相适应,在当下这样一个重视民主、自由、人权的社会背景下,康德的实践伦理观更能满足社会的伦理需求,因为将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这是对人的基本尊重。
因此,教学伦理性的标准不是看教学结果的优劣,而是体现在教学过程中的“善良意志”
或“绝对律令”
。
根据这一标准,那些侮辱、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那些即使没有打骂学生,却在思想上将学生看作实现自己某种目的的教学等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对于教师而言,要保障和实现教学的伦理性,就必须从教学意向的确立、师生关系的建立、教学过程的展开以及教学过程的评价等教学全过程中遵循相关伦理规范的要求,要保证所有的教学工作都必须围绕和体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的伦理准则。
同时,对教学伦理性的实现而言,这是一个不断展开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教师要不断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伦理反思和改进,如此,教学才可能成为“好”
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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