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久久文学】地址:https://www.jjwxx.com
再次是在地方治安体系中,双方如何协同的问题。
作为地方防卫力量,以巡检司为主体的捕盗官力量显然是不太完善的。
本来明代巡检司弓兵数量非常之多,但经过清初陆续的裁汰,其巡逻力量大减。
如番禺县弓兵,“邑中原五巡检司,鹿步司七十名,茭塘、沙湾、慕德里、狮岭各二十二名。
国朝顺治七年裁去弓兵各色,改为皂隶,每司仅各存二名”
[159],造成的局面是乾隆初“粤东巡检衙门止额设弓兵二名,每名工食银仅止三两”
,“以巡检一官驱使,止有二役,平时既不足以巡防,遇事又不敷其差遣”
,难免顾此失彼。
故乾隆五年最后议定要缺之巡检添设民壮四名,虽未列入要缺而驻扎之地逼近瑶排黎寨及海滨、私枭、私矿往来聚集之区并冲途要地、饷犯客商经过停泊之处,酌量添四名或两名民壮,共添设民壮五百余名[160]。
此外,江浦、茭塘、沙湾、广海寨等四巡检还各设巡船两支,黄鼎、马宁、香山、小黄圃、黄梁都、沙村、牛肚湾、神泉、湖口各设巡船一只[161],与海防营制互为犄角,控扼海域。
但相对而言,清代巡检弓兵配备和其他省份相比,略有不足,与前代相比,更是差距明显,欲其在地方控制体系尤其是捕捉“大盗”
时难免就捉襟见肘了,故仰仗绿营兵体系就显得自然而然。
雍正帝就曾说过,“广东地方,山海交错,民猺杂处,贼盗易于潜踪。
所恃以防范者,则有安设之塘汛,星罗棋布,络绎声援。
无事则相为守望,一遇盗贼,则协力擒拿,勿使遁逸”
[162]。
表4-11清代巡检司弓兵员额举例
但汛塘并非完全就可以取代佐杂官的职掌,在清代的地方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清廷不断试图增设佐杂官以弥补武职官员不能处理民事的制度缺陷。
佐杂官与武职官员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可以处理民事上,早在康熙五年,就立有“营汛获盗,取其口供,即送有司,不许非刑擅拷”
的规定[163]。
康熙五十七年广东广西总督杨琳上《海防六议》,其中“要地设官”
一项牵涉到文官的移驻:“滨海要地之宜驻官也。
查潮州府饶平县属之黄冈,虽设有副将,不便理民事,而文职止有巡检一员,不能驾驭,请将潮州海防同知移驻黄冈”
[164]。
再如琼州府原有太平、薄沙、水尾、宝亭、乐安五汛,千总以下,武职分防,但其不便处理民事,故雍正八年经郝玉麟奏请,添设五员巡检与汛同驻[165]。
《兵部处分则例》关于“绿营兵”
有一条专门规定,“营汛武弁拿获窃贼,并不移送有司审理,擅自责打致死者革职,兼辖、统辖官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166]故尽管在缉捕贼盗方面,以武职为主而以文职为辅,但在审讯上则完全排斥了武职的介入。
为保证对地方的严密控制,一旦一地武职撤销,往往要添设文官以替代武职撤销带来的权力真空。
如前山寨县丞系于雍正八年添设,其设置原因在于前山寨临近澳门,“离城一百二十余里,地居滨海,汉夷杂处,县令远难兼顾”
[167],而原驻前山寨之守备则调回香山县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