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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善的标准之设立,“使人人得遂其欲,得达其情”
。
简言之,东原之学说“其立说之有条贯,有首尾,则尤其得力于名数之学者也”
。
当然,蔡氏亦看出了戴震伦理学之不足。
他说:“东原囿于当时汉学之习,又以与社会崇拜之宋儒为敌,势不得有所依傍,故其全书,既托于孟子,而又取群经之言一一比附,务使与孟子无稍异同,其间亦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失。
而其时又不得物质科学之助力,故于血气与心知之关系,人物之所以异度,人性之所以分于阴阳五行,皆不能言之成量,此则其缺点也。”
[7]
除蔡元培之外,容肇祖先生对戴震“以学求理”
的理性方法给予了高度的肯定,认为这种方法“是应用科学的方法去研究事物”
。
以此为例,进一步论证清代“朴学”
“确有‘科学’的精神”
。
容氏将戴震的求理方法概括为两种:“强恕以去私”
“学以去蔽”
,前者是通过伦理情感的启发,后者是通过知识的学习,皆是用理性的方法获得人事之理与客观事物之理。
容氏基本同意胡适对戴震哲学地位的评价,并进一步认为:“戴震说的理及其求理的方法,是戴学的精髓,所以使戴震在中国哲学史上站立了一个顶重要的位置的原因。”
他认为,戴震说的理,“就是在事物中所得的条理”
。
“他以为则,匪自我为之,必求诸物,即科学上客观的寻求于事物上之‘法则’。
又以为理是天下之民无日不秉持为经常,即人类行为的定则。
言行之得当与否,就是得理与失理的分别。”
“他以为‘理’是抽象的,不是实质的。”
这种“实体实事自然上的必然法则”
,“是人心的明白能够分别出来的,即人人所承认的必然的法则”
,而且这种生于“心知之明”
的“理”
“是存乎情欲之中,必然而无憾”
的。
他虽然主张达情遂欲,但不是提倡放纵情欲,而是“要在情欲中求其无疵,求其不惑乎所行”
。
这便是戴震所说的“理”
。
根据以上对戴震“理”
字内涵的归纳,容先生对戴震所说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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