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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审分庭应确保任何人不因检察官无端拖延,在审判前受到不合理的长期羁押。
发生这种拖延时,本法院应考虑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释放该人。
(五)在必要的时候,预审分庭可以发出逮捕证,确保被释放的人到案。
第六十一条
审判前确认指控
(一)除第二款规定外,在某人被移交或自动到本法院出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预审分庭应举行听讯,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请审判的指控。
听讯应在检察官和被指控的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举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分庭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在被指控的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讯,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请审判的指控:
1.该人已放弃出庭权利;或
2.该人已逃逸或下落不明,而且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使其出庭,将指控通知该人,并使其知道即将举行听讯确认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助于实现公正,被告人应由律师代理。
(三)在听讯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该人应:
1.收到载有检察官准备将该人交付审判所依据的指控的文件副本;和
2.被告知检察官在听讯时准备采用的证据。
预审分庭可以为听讯的目的发出披露资料的命令。
(四)听讯前,检察官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并可以修改或撤销任何指控。
指控的任何修改或撤销,应在听讯前合理地通知该人。
撤销指控时,检察官应将撤销理由通知预审分庭。
(五)听讯时,检察官应就每一项指控提出充足证据,证明有实质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
检察官可以采用书面证据或证据摘要,而无须传唤预期在审判时作证的证人。
(六)听讯时,该人可以:
1.对指控提出异议;
2.质疑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和
3.提出证据。
(七)预审分庭应根据听讯,确定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有实质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各项被指控的犯罪。
预审分庭应根据其确定的情况:
1.确认预审分庭认为证据充足的各项指控,并将该人交付审判分庭,按经确认的指控进行审判;
2.拒绝确认预审分庭认为证据不足的各项指控;
3.暂停听讯并要求检察官考虑:
(1)就某项指控提出进一步证据或作进一步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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