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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一项指控,因为所提出的证据显然构成另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八)预审分庭拒绝确认一项指控,不排除检察官以后在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再次要求确认该项指控。
(九)在指控经确认后,但在审判开始前,经预审分庭同意,在通知被告人后,检察官可以修改指控。
如果检察官要求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则必须根据本条规定举行听讯确认这些指控。
审判开始后,经审判分庭同意,检察官可以撤销指控。
(十)对于预审分庭未予确认或检察官撤销的任何指控,先前发出的任何逮捕证停止生效。
(十一)根据本条确认指控后,院长会议即应组成审判分庭,在第八款和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的限制下,负责进行以后的诉讼程序,并可以行使任何相关的和适用于这些诉讼程序的预审分庭职能。
第六编审判
第六十二条
审判地点
除另有决定外,审判地点为本法院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被告人出席审判
(一)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在场。
(二)如果在本法院出庭的被告人不断扰乱审判,审判分庭可以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安排被告人从庭外观看审判和指示律师,并在必要时为此利用通讯技术。
只应在情况特殊,其他合理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内,才采取这种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审判分庭的职能和权力
(一)审判分庭应依照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行使本条所列的职能和权力。
(二)审判分庭应确保审判公平从速进行,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并适当顾及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
(三)在根据本规约将案件交付审判后,被指定审理案件的审判分庭应当:
1.与当事各方商议,采取必要程序,以利诉讼公平从速进行;
2.确定审判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文;并
3.根据本规约任何其他有关规定,指令在审判开始以前及早披露此前未曾披露的文件或资料,以便可以为审判作出充分的准备。
(四)为了有效和公平行使其职能,审判分庭可以在必要时将初步问题送交预审分庭,或在必要时送交另一名可予调遣的预审庭法官。
(五)在通知当事各方后,审判分庭可以酌情指示合并审理或分开审理对多名被告人提出的指控。
(六)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审判分庭可以酌情为行使其职能采取下列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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