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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法刑终字第438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甲,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东坑镇平川村。
因本案于200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甲抢劫一案,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吴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甲抢劫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陈甲
审判员胡甲
审判员付甲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甲
【范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被告人王甲,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省××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地委书记、中共××市委书记,住××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甲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甲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省××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市长王乙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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