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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薪俸由中央财政支出,而西部军区地位略低,其俸禄主要来自地方财政。
阿纳多利亚军区的“将军”
地位最高,官阶仅在东部军队司令之下。
各军区地位不同,其将军的年薪也有区别,从40至10金镑不等。
军队中收入最多的军官和收入最少的士兵相差约240倍。
将军府设立管理机构,有11个级别的官员协助他的工作。
7世纪以后的拜占廷帝国中央政府继续实行军、政权力分立的体制,陆军司令和军事将领不参与政府的行政事务。
中央朝廷的日常事务由大臣和帝国秘书控制,初期的执事长官名存实亡,只由德高望重但是不负实际责任的老臣担任。
大臣中最重要的仍然是君士坦丁堡的市长,其地位在皇帝之下,列诸大臣之首,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该职位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是因首都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核心地位。
当皇帝出外远征作战或巡视时,首都市长常常担任摄政,临时代理皇帝处理国务。
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首都的法律和秩序。
市长衙门分为城市行政和城市治安两部分,前者包括城市商业部、行会管理部、市民生活部、监督指导部等机构,由市长任命的城市总管全面负责,后者包括城市法庭、警察府、监狱等机构,由城市大法官负责。
此外,首都市长还配有长官多人,其职能广泛,既包括协助市长起草新法规的立法职能,还包括审理对官员的起诉案件。
官方公证人也在市长的控制下,公证机构除了对所有文件进行公证外,还监督臣民遗嘱的公正执行,受理保管被继承的财产等。
3、官吏
大政区总督又称为大区长官,其全称的拉丁文形式为Praefectuspraetorio,其希腊语形式为,在实际使用中常有简化形式。
从这个名称上人们就可以看出,它起源于晚期罗马帝国奥古斯都或凯撒控制下的禁卫军。
自4世纪拜占廷帝国初期,它成为对御林军事务负责的行政官职。
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公法部分对大政区总督有如下规定:“有必要简要讲述一下大区长官(Praefectuspraetorio)是从那里起源的,根据某些文献的记载,在古时,设立大区长官是为了代替骑兵队长,因为,如同以往一样,把最高治权暂时地赋予独裁官,独裁官自行任命骑兵队长,骑兵队长作为其军队管理方面的助手,位于独裁官之后行使职务,与骑兵队长相似,大区长官也由皇帝任命。
并且皇帝赋予其在修改公共规章方面更广泛的权力。”
[斯奇巴尼选编、张洪礼译,民法大全选译·公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97页。
]大政区是由几个省区组成的,最初是在皇帝戴克里先改革划分四大区的基础上形成的。
君士坦丁统一帝国以后,削弱该官职的权力,取消其军事权力,保留其行政司法权力。
在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上,东方、伊里利亚、意大利和加利亚四大政区设立总督。
查士丁尼时代,继续保留了伊里利亚和东方大政区总督,分别驻扎塞萨洛尼基和君士坦丁堡,534年和537年又重新恢复了意大利和非洲大政区,分别以拉文纳和迦太基为首府。
作为皇帝和副皇帝的助手,其地位仅次于皇帝。
他经常以副皇帝的身份在其所辖区域内行使行政司法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税收、司法、公路、邮政驿站、公共建筑、食品供应、士兵征募、军械兵器生产、区内贸易、商品物价和国立高等教育等项事务,代表皇帝处理上述至帝国最高法庭的案件。
他们有权按照皇帝的意旨起草和公布法规。
为了完成工作,大政区总督设立各自的府邸,其属下官员大体可以分为行政司法事务官吏和财政官吏两大类。
由于大政区总督权力极大,君士坦丁大帝以后的皇帝,采取逐步削权的措施,其部分职权转移给总理大臣。
大政区存在的时间不长,因为这种体制不利于管理,特别是不能及时应付边境区域的外敌入侵活动。
因此,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省长的作用日益加强,在一些特殊地区如埃及则实行省区总督。
大政区总督在7世纪上半期被取消。
司法大臣曾是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的高级官吏,由君士坦丁一世开始设立,当时称为Quaestorsacripalatii,负责起草皇帝法令,并具有呈递皇帝奏折和司法诉状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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