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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官职的希腊语形式为。
司法大臣的重要性最初并不明显,其协助皇帝的作用大体上与法律秘书相似,但是,作为皇帝心腹的法律顾问,其影响力极为广泛,且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
随着皇帝专制统治的强化,中央政府各部门权力得到发展,包括司法大臣、总理大臣在内的高级官吏日益重要,地位不断提高。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最著名的司法大臣是具体主持《罗马民法大全》编篡的特利伯尼安。
由于他权势太大,在朝野树敌过多,故君士坦丁堡“尼卡起义”
民众迫使查士丁尼将其罢免。
史料记载,查士丁尼一世为了加强司法管理,曾增设君士坦丁堡司法总监,称为Quaesitor,处理首都政治与司法事务,特别是管理日益增多的外来定居者。
司法大臣的地位直到8世纪以后逐步下降,最终成为普通法官。
拜占廷立法和司法体系完备,法官培养与执法水平较高,他们必须接受五年以上法学专门教育,全面掌握罗马民法后,通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取得证书,方可从事司法工作。
[A.H.M.JoerRomanEmpire[M],Ofxord,1964.I,pp.499-507.]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上,法官享有广泛的司法权,他们中的许多人同时担任行政或财政官职。
查士丁尼推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专职化,《新律》第82条第1款规定建立专业法官团体,其目的在于将执法的法官与立法的法学家区别开来。
总理大臣或被翻译为“执事长官”
,[博克对总理大臣有专题详细研究(A.E.R.Boak,TheMasteroftheOffices),我国学者徐家玲对此也有比较充分的研究,参见徐家玲,早期拜占廷和查士丁尼时代研究[M],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第62-67页。
]其拉丁文形式为Magistreoffi,其希腊文形式为。
这一官职最早见于320年的文献,是由君士坦丁一世设立的,目的在于制衡大政区总督权力的发展。
最初,该官职是半军事性质的,负责行政事务。
后来,大政区总督的部分权利转移给总理大臣。
他参与重大国事的决策,与大政区总督、军队司令和司法大臣等一样成为御前会议伯爵。
[御前会议是皇帝的咨询机构,起源于罗马帝国时代的议事会,由于与会者均站立开会而得名。
君士坦丁一世确定的御前会议成员包括大政区总督、总理大臣、司法大臣、圣库伯爵、皇家私产长官和军队司令官,以及部分职能部门的顾问和办事官员。
A.H.M.JoerRomanEmpire[M],Ofxord,1964.I,pp.333-341.]查士丁尼时代,总理大臣仍然是朝廷最重要的高级官吏。
7世纪初以前,总理大臣的职权包括:指挥禁军团,检查巡视东方边境部队,派遣稽查使全面监督各级官员,监管全国各级公路和驿站,签发通关文牍,主持外交活动,参与对外谈判和缔结条约,安排外宾接待,掌管宫廷庆典仪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控制宫廷日常事务,管理皇宫内外全部照明事务。
[M.Clauss,Desmagistoroffiiike[M],Munich,1980.pp.122-160.]查士丁尼时代总理大臣的来源主要是那些能力超群且忠实于皇帝的中下层人士,其职责的特点决定了这一选任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在选任总理大臣时不注重其贵族出身和是否有相应头衔反映了当时的皇帝消除古代罗马共和传统、削弱元老政治势力的意图。
[徐家玲,前引书,第67-69页。
]7世纪期间,总理大臣的权力被逐步剥夺,最终仅保留其官名,参加宫廷仪式而已。
国库是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包括公产部和私产部两部分,由财政大臣管理。
7世纪时,拜占廷帝国全国设有七个金库,即国库,曾被称为“圣库”
,它们分别是:两个大区长金库、莫埃思亚金库、叙利亚金库、中央金库以及皇帝直接控制的三个私人金库。
不久以后,皇帝将部分中央财政权力下放,由一些职能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掌国家财政,但是,所有的金库进出帐目统归财政大臣统一监督,随时查验,其总控制权仍在皇帝手中。
财政大臣原为皇产总管,伊苏利亚王朝皇帝利奥三世在位期间,皇产总管被提升为各金库总管。
其下设中央征税大臣、军需大臣、皇庄总管、地方征税使、国立工场总督、港口伯爵总管、水利伯爵、海关总长等。
从财政总管管理的官员可以看出,他负责全国城市经济活动,此后,其称呼也逐渐变为财政大臣。
根据学者研究,6世纪拜占廷帝国财政管理被置于三个部门长官监管之下,即大政区总督、圣库伯爵和皇家私产长官。
大政区总督控制与公共工程、军队供应和谷物贸易有关的财政事务,因此,他掌管大政区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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