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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年计时体系符合儒略历,虽然后来其财政意义逐渐废弃,但是它仍然继续被用作历法名称。
在拜占廷帝国早期,无论在正式的官方文件还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税收年”
被用来纪年。
由于每个税收年周期为15年,因此在计算某个税收年的具体年份相当于绝对年代时,应采用“税收年周x15+税收年+312”
的公式,反之在计算某一绝对年份相对应的税收年时,应使用“(绝对年份-312+3)÷15”
的公式,能够除尽的为税收年周的首年,不能除尽的,其余数即为具体税收年份。
[J.Karayannopulos,DasFinanzwesendesfruhbyzaes[M],Mun,1958,pp.138-141.]
同时被使用的还有“执政官”
、“皇帝年号”
、“名祖”
等多种纪年方法。
前两者大多为真实的历史人物担任皇帝或执政官的年份,而后者大多为拜占廷帝国古代作家为记述方便,虚构出来的先祖或神的名字,用以标志年份。
按照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古老传统,罗马人每年应选举执政官,任期一年。
虽然至晚期罗马帝国和拜占廷帝国时期,执政官已经失去其实际社会权力,仅保留其荣誉头衔意义,并由民众选举变为皇帝任命,但是,其每年变更的特点使它具有标志年代的功能。
许多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作家便以某位执政官注明其描写事件的年份。
皇帝的年号在拜占廷历法纪年体系中的作用和执政官纪年大体相似。
在采用这类纪年法计算绝对年代时,应该特别注意参照有关的史料确定文献中提到的执政官被任命或皇帝在位的准确年份。
在6世纪查士丁尼(JustinianI,527-565年)在位前后,由于执政官成为花销巨大的公共娱乐活动的主要资助者,所以没有人乐于出任这个“徒有虚名而必使倾家**产的光荣头衔”
,致使“执政官名表的最后一段时间所以常有缺漏。”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M],黄宜思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下册,第213页。
]这种情况使我们确定所谓“查士丁尼皇帝第三任执政官”
的绝对年代,不是指527年查士丁尼即位以后第三年(530年),而是其登基后第六年的533年。
皇帝年号纪年法似乎比执政官纪年法更可靠,因为在注重政治事件记载的拜占廷帝国史料中,可资借鉴的旁证更多。
例如“戴克里先纪年”
始于这位皇帝登基的284年,通过有关戴氏事迹的史料,我们可以准确推算出该纪年法提示的任何年代。
执政官纪年法仅使用到7世纪初,而戴克里先纪年法持续使用到13世纪,后者的可靠性是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这一时期,拜占廷帝国某些地区、特别是在重要的文化中心和地方政治中心还存在一些地方性纪年法,例如除了埃及地区流行的税收年纪年法外,在西亚的叙利亚地区流行“安条克纪年法”
。
该法于公元前49年10月1日算起,可能是为纪念凯撒视察该城市,于前47年正式被采用。
直到公元5世纪中期,安条克纪年的岁首改为9月1日,以便与中央政府颁布的历法保持一致。
该历法年代与绝对年代的换算方法如下:某安条克年若处于9月1日(或10月1日)至12月31日时,减去49,得数为绝对年,而处于1月1日至8月31日(或9月30日)时,则减去48,得数为相应的绝对年。
[GlanvilleDoworyofAntioSyria:fromSeleucustotheArab],PriniversityPress,1961,p.157.]该纪年法至7世纪中期阿拉伯军队占领叙利亚以后逐渐停止使用。
除了上述主要地方性历法外,还存在以大区长官或朝廷重臣命名的纪年,它们大多在某官员任职或出生地区使用,没有普遍性。
但是,我们在涉及这类史料提及的年代时,还不能忽视地区这一重要因素。
显然,拜占廷帝国历法的继承性,如同其文化在其它方面表现出的特征,[参见陈志强:《拜占廷文化特征初探》,《世界历史资料》,198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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