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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好现有专科层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
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普通本科学校具有平等地位。
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加紧满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人才需求。
发挥职业教育植根社区、服务社区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基层,积极开设城镇管理、乡村建设、社会保障、社区工作、文化体育、环境卫生、老龄服务等专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有文化、懂技术、善沟通的高素质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者。
9.《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
拓宽投入渠道。
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制定配套政策。
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10.《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
、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
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
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
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
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1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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