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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当“三农问题”
构成制约中国社会发展和实现现代化进程的突出问题时,对它的关注和寻求解脱之路的现实需求,催促着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学理或学术层面的分析。
近年来的近代中国乡村史研究成果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乡村社区及历史研究。
王庆成对明代以降,河北、山东等地村落的人口构成及其历史来源、村落规模与结构特征等,做了相当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认为华北的“镇”
不一定是商业聚落,不少“镇”
人口不多,又无商店市集,只是一般村庄。
村镇户均人口多在五人左右,入学者只占当地人口的百分之一二。
穷民、残疾、节孝等类人员在当地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老年人口比例偏低,性比例普遍严重失衡,就人口年龄分配而言基本上是稳定的人口类型。
①还有学者利用田野调查所搜集的水井碑刻及访问材料,研究了水井在建构乡村社区空间、规定社会秩序、管理社区人口、营造公共空间、影响村际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②
其二,乡村土地关系、阶级关系与权力结构研究。
土地产权中不同性质的永佃权问题的研究有所深化,曹树基认为,从1927年后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实践过程看,尽管浙江各地区大都存在“一田二主”
现象,但是,由于土地来源不同,“田面田”
的性质亦有不同。
由于两种“田面田”
的地租率不同,故而在政府推动的减租过程中,拥有“相对的田面田”
的田主积极推动“二五减租”
,而公认的“田面田”
田主则反对“二五减租”
,后者成为浙江“二五减租”
的最大障碍。
③李德英对成都平原的租佃制度研究表明,近代成都平原的押租制度(押租与押扣)并非如有关学者所说的仅仅是加强剥削的手段,它们有着更广泛的内涵,是该地区“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环境的产物”
。
缴纳押租,佃农不仅获得了土地的佃种权,而且通过押扣的方式使自己交出去的押租金获得了一定的利息。
从制度上看,租佃双方的经济关系比清代以前更趋平等。
④李德英更详尽的研究体现在其《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专著中。
黄道炫对20世纪30年代的革命与土地关系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做了探讨,认为江西、福建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革命,在什么地方形成革命中心,并不一定必然和当地的土地占有状况相联系。
①徐畅以抗战前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和浙江六省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异动处于集中时期;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②
在乡村雇工阶层研究方面,胡成认为,近代江南农村的工价持续上涨,但比照实际购买和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雇工收入仍然偏低,从而导致雇工短缺。
该区经营式农场未能发展起来的原因,不在于小农转向更为便宜的家庭劳动力,而在于这时发生了单纯依靠农业已无法维持生存,不得不重新配置资源的近代转型。
③王先明认为,20世纪前期山西乡村雇佣关系有较大发展,但雇佣关系的社会构成涉及乡村社会各主要阶层,雇主和雇工双方角色并不完全固化。
雇佣关系的普遍化是通过雇工身份的非固化或雇佣角色的互换性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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