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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薛暮桥在另一篇文章中还进一步解说:“所谓半封建的社会系指封建的社会关系已经在崩溃,但还没有完全消灭。
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已经产生,但是还没有成为支配势力。”
④
其次,立足于基层社会制度性质的比较,是其“半封建社会”
特性理论的又一依据。
“迨于清朝,以一县分为若干乡,又以一乡分为若干图;各乡置乡董一名二名或至三名,各图设图董一名至二名;乡董图董,由地方的绅士选出,呈请于县令而受委任。”
①晚近以来制度变迁繁复,而地方社会制度与传统之中央集权并非处于完全“同质”
状态。
辛亥革命后,“各省独立,省政由各省政府自行处理,各省都督曾公布暂行市乡制。
其内容与前清的城镇乡自治地主自治章程,殆同一辙”
。
尤其在19世纪20年代后,“曾公布市自治制与乡自治制,此为至最近市乡自治的基本”
。
但是,事实上真正行此制者“实寥寥无几”
②。
虽然从表象来看,各地规制不尽同一,然则,各地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制背后的基本特性却又大体相同。
如山东,“县分若干区,区有区长(一名社长,亦称总董)一人,以村长的互选,由县长委任。
协理事务者有地甲(一称地方)一名……区分八九村至十村,村有村长(一称庄长、庄主、村董)一名。
协理事务者,有八九名到十名的首事(一称会首)”
③。
如湖南,“长沙、慈利县:县以下有都、团、甲;衡阳县有都、区、甲;宝庆县有区、保、庙;常德县有镇、保、甲;郴县有区、团、小团;湘潭县有都、甲、团”
④。
田中忠夫认为:“此种中国的农村组织,颇有类似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村组织(类如日本的庄屋及名主,可当邻长、村正、村副;日本的五人组当牌,组头当牌长,百姓代当乡董,大庄屋当保长、甲长、团总等)。”
所以,就其性质而言,他的评判是:“然现代中国的农村组织,随处都可观察到带着很浓厚的封建色彩。”
⑤
正是在对当时经济一社会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半封建”
特性获得了相对一致的认同。
这绝不仅仅是共产党理论体系的逻辑结论,即使对于当时的国民党而言,也复如此。
如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精神:“封建势力以土豪劣绅为唯一之基础,土豪劣绅为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之工具,为直接掠夺工农利益者,为阻碍农工团体之发展者……提出‘打倒土豪’口号,盖非此不能铲除封建势力之大本营,而使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失其依据也。”
①在更晚出版的黄强的《中国保甲实验新编》中,也同样以“封建势力”
来认定现存的社会权势,所谓“以防止封建余孽之复活,是端赖保甲”
②。
这显然体现着一种时代共趋性的“社会认同”
,而不能简单评判为共产党或列宁主义唯一理论的一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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