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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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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从封建政权运作的表象来看,绅士阶层并不构成权力的力量。
无论是明太祖的“禁例十二条”
,还是清顺治帝的卧碑戒条,都严格限制绅士阶层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参预。
“至乡绅于地方民事,原不应有所干预,以滋把持官府之咎。”
①不过拥有天下的皇帝从来也不曾真正拥有天下的人心。
所以,封建政权结构形式的根本点就在于确保皇权的安然。
治官之官多,而治民之官少,是中国封建政权结构的主要特征。
从皇权以下的军机处、清朝中央六部到各省督抚、府、州、县衙,除州县为“亲民”
之官外,各级衙门和官员的主要职责是“治官”
而非“治民”
。
然而,封建等级制度本身和清朝官吏制度(如回避制),却一定程度弱化了地方官——知县——直面民事治理的功能,强化了“四民之首”
绅士阶层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功能。
绅士并不像官员那样拥有钦命的权力,却拥有基层社会赋予的“天然”
权威。
在正式的权力体系中,皇权保障着权力拥有者和实际行使者的一致,而在实际生活中,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常常发生分离,皇权不能直接深入乡村社区。
一个属于朝廷命官的知县,要顺利地完成属下的各项公务,唯一的依靠力量就是绅士。
“官与民疏,士与民近。
民之信官,不若信士。
……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
②并不熟悉地方人事民情的外来知县,离开对地方绅士的依恃将寸步难行,他们只能“专意结合绅士,保其一日之利”
③。
面对广阔而又相互隔绝的乡村社会,只有借助绅士阶层这一非正式权力力量,皇权的统治才能延伸到社会底层。
“世之有绅衿也,固身为一乡之望,而百姓所宜矜式,所赖保护者也。”
①以社会权威而不是以法定权力资格参与封建政权的运作,绅士阶层便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税收、礼仪诸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
在基层社区,面对非正式权力——绅权,正式的官方权力不能独立地运行。
姚莹对此做过比较具体的分析:“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
尚失驭之,则上下之情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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