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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法律地位上,保甲归属于刑律,而里甲则归属于户律。
第二,在社会功能上,保甲承担治安、稽查的警防任务,里甲则承担征收赋税、催办钱粮等行政公务。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保甲之甲由10牌组成,里甲之甲由10户组成。
作为赋税系统的里甲的户是实体单位,甲却不是真正的实体单位;而保甲之甲却是防警连保的真正的基本单位。
第四,在组织层次上,保甲系统分为三个层次,里甲系统分为两个层次。
但是,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里甲的职能被弱化。
嘉庆四年(1799),里保合一的趋向已十分明显。
在有关的官方文牍中,已把乡正、里长纳入了保甲系统,“特此通谕各省督抚务饬所属查照旧定章程,实心劝导选充乡正、里长,编立户口门
①Kung-Hsiao,Rurala:Imperialtheury,Seattle,UyofWashingtonPress,1960,p.31,pp.33-34.②《清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一》,5043~5045、5024页,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Kung-Hsiao,Rurala:Imperialtheh
&ury,Seattle,UyofWashingtonPress,1960,p.31,pp.33-34.
134|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研究
牌……”
①因而,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已合而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弥盗安良”
,而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等事”
②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
那么,在清王朝精心建造的保甲控制系统中,具有封建身份的绅士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清王朝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用这一制度,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发展。
③因此,自始至终在王朝明令颁布的保甲规制中,都试图把绅士作为社会控制的对象,而不是听任其成为社会控制的主体。
雍正即位不久,就明令:“谕百姓完纳钱粮当令户户到官,不许里长甲头巧立名目。
闻有不肖生员监生倚恃一衿,辄包揽钱粮……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宦户,每当征收之时,迟延拖负不即输纳。
该督抚即晓谕粮户除去儒户宦户名目,如有抗顽,即行重处。”
(雍正二年)④“绅衿之家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如不入编次者,照脱户律治罪。”
(雍正五年)⑤为了保障皇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削减绅士阶层的控制力量,清王朝“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
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
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
⑥。
然而,甲长或保长以一个平民的身份,又如何有效地履行控制居于“四民之首”
的绅士阶层的超重的社会职责?王朝没有留下解决这一矛盾的答案,只有失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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