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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亳社北牖,使阴明也。
殷社。”
又,《吕氏春秋》:“狐援说齐宣王曰:‘殷之鼎陈于周之廷,其社盖于周之屏。
亡国之社不得见于天,王必勉之,无使太公之社盖之屏。
’”
注:“屏,障也,言屋其上也。”
是亡国之社,上覆以屋,而北其牖,不使见天日,变阳而为阴。
若现代之社,则暴露之,使受霜露风雨也。
然此皆为国社,里社则私社也,私社则否。
凡盟必于社
《墨子》:“齐有二人讼者,久不决,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
于是泏洫,同掘欿。
羊而漉其血。”
盖古人以社为明神所凭依,事不能决,虽官吏亦无如何,则使对神盟诅,以济法律之穷。
《周礼·秋官》所以有“司盟”
之职,专掌百姓“盟诅”
之事也。
又听阴不正讼,则在亡国旧社
《周礼·地官·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
注:“亡国之社,奄其上而栈其下。”
阴讼者,中冓之事,不欲暴其情,故于此听之。
按:此最为仁政。
**之事,不暴其情,则廉耻可保。
胜国社上皆屋而少牖,光阴晦而不明。
于此听阴讼,恰与事相应也。
汉社日分肉
《史记·陈平传》:“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
父老曰:‘善!
陈孺子之为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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