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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上帝”
,就是神意。
它凌驾于一切之上,所有权力包括国家权力都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内,即使国王、总统、首相,都得受其制约,必须遵法守法,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谁可以超越法律之上,也没有谁拥有任何特权逃脱或减轻法律的裁决。
其内部机制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官终身任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力量干预、左右与影响;为确立司法公正与司法信任,司法机关在法律上享有绝对权威,而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了法律约束,最终都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检验。
由此可见,中华法系历史悠久,但并非严格意义的现代法治,其专制性、残暴性、随意性与封建政体相吻合,长期地施行着一种人治政治。
异化,是人治政体下不可避免的一大特征。
人治模式中的官员是人民的统治者、支配者,具有管理、教化人民的职能。
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逐渐集名、利、权于一身,具有高于普通人的尊贵特权。
官职成了一根闪闪发光的“魔杖”
,拥有官职就意味着拥有一切。
于是,一种以官为本、官贱民贵的社会群体心理——“官本位”
就这样形成了。
官本位突出官权,贬低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本末倒置,官位就这样慢慢地异化了;而那些拥有官职者“一登龙门,身价十倍”
,自我膨胀,对上则奴,对下则主,没有人格的平等,被权力阉割,完全失去了“人味”
。
因此,人治模式下的人,都已异化得不成人样,难以找到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大写的人!
人治模式下,必须形成任人唯亲、虚伪谄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因循守旧、朋党之争、庸官当道、外戚专权、宦官为祸等诸多恶习与弊端。
与人治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令封建皇帝最为头疼的贪污腐败现象。
历代都有严厉惩治贪官的法律,朱元璋更是将那些被判死刑的贪官拉到每个府、州、县设有的“皮场庙”
去剥皮,并将剥下的皮填充稻草、石灰等物,然后挂在衙门的公座旁以儆效尤。
可贪官们总是“前仆后继”
、屡禁不止,一个比一个更贪。
根源就在于人治下的封建法律本身的缺陷——人民没有法权。
官场属“黑箱”
操作,政治不透明,只有自上而下的直线制约,没有自下而上的普遍监督。
民众除了叹息、旁观、祈祷而外,对贪官无可奈何,也就难怪清官意识在广大民间上升为某种类似宗教的虔诚崇拜了。
人治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思想,也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是长期积淀形成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文明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文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个体生产与经营活动。
这种经济的长期延续,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从春秋战国到清朝末年,铁器始终是农村主要的生产工具;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人为地制造了一些适合小农生存的条件,如重农抑商政策就是。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民被固定在一块土地上相互隔绝,过着一种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也就没有必要建立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与行为准则。
也就是说,社会性的法治缺乏诞生的土壤与条件。
从上我们可以寻到中西两种法律的不同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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